问题 | 我给朋友在公证处做了卖房委托书,房子卖了后,他不给我钱,我该怎么要回来 |
释义 | 撤销委托的法律行为存在实际困难,如受托人已实施行为,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如未实施,可收回委托书。可在公证处办理撤销声明,但需收回所有委托公证书,公证处不一定受理。总之,撤销对已实施委托的责任由我承担,未实施则撤销有效。 法律分析 按法理应该可以撤销的,委托本来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可是实际上很麻烦,假如受托人已经实施了受托的行为,你应该承担责任的。假如没有实施,你可以把委托书要回来。他手里没有了委托书就好办了。也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撤销委托的声明,(也可以在公证处备案撤销声明,以防止受托人查公证档案材料)但是必须收回所有的委托公证书,公证处不一定受理,因为无法判定受托人是否实施了委托行为。可以这样表述,撤销对的委托,受托人已经实施委托行为的责任我来承担,没有实施撤销有效。 拓展延伸 维权途径:如何有效要回卖房所得款项 要回卖房所得款项的有效维权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与朋友进行积极沟通,明确表达您对款项的要求,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正式通知。如果朋友仍然拒绝支付,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并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您可以准备充分的证据,如卖房委托书、交易记录等,以支持您的主张。此外,您还可以考虑向公证处提交申请,要求冻结相关资产,确保款项的安全。如果朋友涉嫌违法行为,您可以向警方报案,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最后,如果您拥有其他证据证明朋友的不当行为,您可以考虑向相关部门或媒体进行投诉,争取更多的曝光和支持。请注意,在维权过程中,确保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是非常重要的。 结语 根据法律原则,可以撤销委托,但实际操作较为复杂。如果受托人已履行委托行为,责任由我承担;若未履行,可收回委托书。您还可在公证处办理撤销声明,但需收回所有委托公证书。公证处可能不受理,因无法判定受托人是否履行委托。维权途径包括与朋友沟通、法律援助、诉讼、冻结资产、报案、投诉等。请确保遵守法律程序,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如有其他需求,请随时告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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