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订《关于送达的公告》的通知 |
释义 | 最高院关于公告送达规定及公告送达的时效规定。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基础,包括地址、法院告知事项、确认和变更方式。要求确认送达地址,拒绝或提供虚假地址将承担法律后果。送达地址适用于各审程序,变更需书面告知法院。若因地址问题导致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留在地址之日或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法律分析 一、最高院关于公告送达规定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公告送达规定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2、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3、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4、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5、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6、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7、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二、公告送达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公告送达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民事诉讼法》第92条明确的规定,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并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结语 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告送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可以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一规定为解决无法正常送达的情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详细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的规定为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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