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四、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哪些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 ,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存款用于账外经营活动;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3、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以上是关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哪些情况下要追究刑责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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