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有: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