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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立案标
释义
    法律分析: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七十条,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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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