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性,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是对物权而不是对人权;尽管担保物权也以权利作为其客体,但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非实体权,仍属物权范畴。因此,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仍是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是: 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担保物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3、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 4、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 5、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是: 1、从属性: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2、不可分性: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的,该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成为担保物的代位物,权利人有权就其行使法律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确定具体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