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货物交易合同中,风险的承担时间是合同成立时。合同成立后,如果货物被损坏或丢失,买方要承担风险。但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卖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丢失却没有告知买方,那么风险由卖方承担。 法律分析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时间是在合同成立时。合同成立后,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或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该内容由 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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