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5、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