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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收复议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税人就涉税争议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要先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否则就会失去申请复议的资格。《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将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作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是出于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的综合考虑。主要原因:
    一是若不设定前置条件,纳税人可以就任意一笔税款申请行政复议,势必增加复议成本,降低税收征管效率,且不能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
    二是即使按照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势必导致执法成本增加,财政支出加大,从而间接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三是站在纳税人角度看,确实需要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可以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该前置条件,并不会影响纳税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对于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来提供纳税担保。
    一、哪些税收诉讼不经过税收复议就可以诉讼
    不经过税收复议就可以诉讼的情况有: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二、偷税漏税的区别
    区别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薄、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有以下特征:纳税人必须有欠缴税款的事实,即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时缴纳税款。同时,纳税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产生了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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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