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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儿嫁出去是否仍具有继承权?"
释义
    嫁出去的女儿有继承权,但可能因赡养义务不履行而少分财产。嫁妆不能充当遗产,赠与行为与遗产继承无关。分割完的遗产多年后重新请求分割需在三年内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有无继承权:
    嫁出去的女儿同样拥有继承权,这一个规定是在我国《民法典》里面,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不管是儿子或者是女儿,不管是出嫁与否,都是属于子女的范围之内,就都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当然,嫁出去的女儿,由于可能会出现《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偏向性继承的一些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具体的情况:
    第一,如果出嫁的女儿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的话,分配财产的时候可不可以不分或少分。
    1.由于出嫁的女儿有可能忙着婆家的事情,或者是嫁出的太远没有办法照顾老人,或者说是干脆就不愿意照顾老人,那么这个时候子女是没有尽到对父母赡养的义务的,所以在父母死亡的时候可以对于这个女儿少分一些财产。
    2.不过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一点儿也不分的,除非老人们在生前到时候明确的留下了遗嘱,在遗嘱当中明确说明了,不给这个女儿分一点财产,那么此时也是可以出现的情况呢。
    第二,如果女儿出嫁的时候,父母曾给了一大批的嫁妆的话,那么这个嫁妆可不可以充当死后的遗产呢?
    在很多地方的习俗,女儿出嫁的时候都会给一定的嫁妆,这些嫁妆属于父母的赠与行为,在给出去了之后就是属于女儿自己的了,那么如果有了一大批嫁妆的话,再分拨财产的时候可不可以少分一些呢?其实在法律上是没有这种规定的,当时的赠与行为只是当时的事情,与之后的遗产继承不发生任何关系。
    第三,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多年之后,又回来请求重新分割遗产的话,应当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也是属于一个普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时而已,只要按照诉讼期限就可以了,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中,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三年,也就是说如果三年之内请求重新分割的话,是可以重新分割的,如果三年之后,那么被请求的一方就产生了抗辩权。
    结语
    女儿出嫁后仍享有继承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男女平等原则。然而,若女儿未尽赡养义务,可在父母去世时少分财产。除非遗嘱明确规定不给女儿分财产,一般情况下不得一无所分。嫁妆不能充当遗产,赠与行为与遗产继承无关。若多年后要求重新分割遗产,应遵循诉讼期限,一般为三年内可重新分割,超过三年则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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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