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应该会有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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