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业务员离职后带走客户是违法的吗? |
释义 |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入职第2-12个月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每月二倍工资。若违反法律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应支付劳动者每月二倍工资。 法律分析 公司或企业不签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如果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要求单位给予入职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工作不满半年半个月工资,超过半年或满一年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拓展延伸 劳动法视角下,业务员离职后带走客户是否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业务员离职后擅自带走客户是否构成违约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是否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关键因素之一。如果业务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关于客户归属、竞业限制等条款,那么擅自带走客户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其次,法律对于商业竞争的限制也需要考虑。如果业务员离职后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正当竞争,没有侵犯公司的商业利益,那么带走客户可能不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具体情况需结合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或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员工可要求单位支付入职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为工作不满半年半个月工资,超过半年或满一年一个月工资。对于业务员擅自带走客户是否违约,需要综合考虑劳动合同和商业竞争限制等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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