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行为人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暂时扣押或者吊销,取消违法人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支持保护。剥夺行为人业务从事权利,丧失行为权利的一种法律制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