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办理结婚登记财产怎么分配 |
释义 | 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一、恋爱时同居的财产如何分割 恋爱时同居的财产分割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双方有约定的,先按照约定处理,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会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双方还可以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对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三人共有房产怎么分割 三人共有房产的分割如下: 1、直接分割房屋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 2、房屋作价补偿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3、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 一、分割财产的注意事项: 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3、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二、房屋抵押贷款的条件是: 1、抵押物房屋应该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物房屋必须产权清晰; 2、借款人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能做抵押登记; 3、抵押人必须将抵押物房屋价值全额用于抵押贷款; 4、房屋可以合法上市交易,容易变现。 总而言之,按照共同共有的法律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分割。 三、同居析产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处的“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本质区别,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在其他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12条规定,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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