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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业传播者的权利与责任
释义
    职业传播者的权利与责任:
    1、职业传播者的权利有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专业保密权、受安全保护;
    2、职业传播者的责任有契约责任(职业责任)、社会责任、法规责任、国际责任。
    职业传播者是为大众传播媒介搜集、加工、制作和传递信息的职业工作者,如记者、编辑、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编导人员、出版发行人员等,必须掌握大众传播工作的基本规律,受过专门的训练和培养,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
    职业传播者从事的是思想领域的工作,与千家万户、与整个社会都有密切关系,应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遵守职业道德,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新闻信息和健康有益的娱乐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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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3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