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新《公司法》删掉了原《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内容。这表明除了有特殊规定的,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 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因此,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