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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的责任
释义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的责任
    1、评定人权利
    (1)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2、评定人义务
    (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3)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保守案件秘密;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6)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什么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2、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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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4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