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房产遗嘱的继承问题? |
释义 | 遗嘱办理房屋继承的新规定:根据最新通知,房产继承不再强制要求公证,继承人可以选择自行办理过户登记或使用遗嘱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然而,这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遗嘱的效力和真实性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审核。因此,房屋继承仍可能面临阻拦和争议。 法律分析 遗嘱办理房屋继承: 1、拿着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到本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缴纳公证费。 2、拿着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有遗嘱的房产继承按照遗嘱办理。房产所有权自遗嘱生效时发生转移,继承人无需再办理其他手续。但如果继承人需要转让继承房产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但在2016年7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实施了20余年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废止,日后在房产继承、房产赠与等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已无强制公证的要求。今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公证,也可以在全部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即“协商继承”,当然,也可以拿着遗嘱去进行不动产登记。 那么按照新的规定,如果老人生前留下了遗嘱,老人去世后,子女拿着遗嘱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便可以。 对此,也不能简单的来判断好与坏,毕竟涉及到房屋财产往往受到其他本来有继承权但因遗嘱而得不到房屋的人的阻拦,而且遗嘱也可以书写多份,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也有所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样要对遗嘱效力进行确认,遗嘱是否是老人自己写的?是不是自己的意思表示?是老人留下的最后一份遗嘱吗?对于这些,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样没有能力审核。 结语 根据新的规定,如果老人生前留下了遗嘱,子女可以直接凭借遗嘱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然而,这一变化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由于房屋财产涉及到其他可能有继承权但因遗嘱而得不到房屋的人的阻拦,遗嘱的效力也需要进行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审核遗嘱的真实性、老人是否自己书写、是否代表其真实意愿以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等问题。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一变化的复杂性,并在继承过程中保持谨慎和审慎的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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