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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出资资产比例结构设置的法律风险
释义
    出资比例结构,是指发起人出资总额中各种出资所占的比例情况。为保证公司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和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发起人在确定出资比例结构构成中,应当注意保证公司资产应有的流通性和变现性。
    对于出资比例结构,我国法律也做出了强行性的规定,即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在出资资产中涉及知识产权等出资形式时,出资比例结构的确定,一方面,要控制各种资产形式的具体比例,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有形资产;另一方面,对于无形资产价值上的不稳定性和变现上的不确定性,也要引起高度重视。无形资产比例过高,很可能会削弱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危及公司交易的安全。
    因此,出资人在签订公司设立协议、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对于出资比例结构的确定问题要进行审慎检查,尽量避免由此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延误公司设立。
    一、增资扩股需要注意什么
    增资扩股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以货币资金出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
    二、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做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及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专利出资的注意事项
    第一,在实践中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的,比如将出资转让的问题等。所以首先应该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专利权入股。
    第二,注意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第三,注意专利入股的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并且在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第四,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对于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不可否认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但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已经取消了相关规定,对出资比例不做限定。)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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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4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