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一方出资共有的房产,依照以下原则分割房产: 1、恋爱时由一方出资购买,应视为对方的赠与,房产仍应属于两人共有,原则上各占50%; 2、双方对份额有特别约定或者达成协议的,按约定执行; 3、权利关系人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动产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主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投资; 4、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考虑未出资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以及照顾一方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未出资人的份额一般在10%至30%之间合理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