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年人再婚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
释义 | 老年人再婚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 1、法定继承与财产归属问题 公证处在办理老年人再婚(大部分都是离异或者丧偶 )财产公证时,首先要在通过审查相关资料和询问当事人的同时,弄清楚所公证的财产有没有遗漏继承权方面的纠纷(如一方丈夫或者子女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属于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份额是否已分割出去),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出具相应财产的权属证明。 2、是否存在书面、录音等遗嘱问题 遗嘱是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为了在其百年之后防止子女们为其生前的财产发生经济和民事纠纷,处分生前财产的一种保密方式,其法律效力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产生。而老年人再婚所要公证的财产,往往存在着遗嘱方面的纠纷。 3、负债问题 老年人再婚财产公证,有相当一部分隐藏着债务纠纷,其特点多为建房或者是买房时欠了一部分外债,有些是子女出资等,再婚时有的顾于某种因素,不愿提外欠债务,如果类似问题存在,在因公证时审查不严,再婚后很可能出现债务纠纷,进而影响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4、所涉及到财产的证据和相关资料问题 办理老年人再婚财产公证时,承办公证员应当将申请当事人所要涉及到的财产证据收齐,在条件可能时,尽量让双方当事人的子女部分到场,必要时承办公证员也可直接让当事人提供各自的子女情况及联系方式,然后避开当事人向其子女询问情况并作好询问笔录(备查)。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是什么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以婚姻成立为前提,如果婚姻不成立,公证也是无效的。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一类现象,例如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财产,并且还有一些债务,为了躲避债务,他便将婚前财产公证为未婚妻所有,在双方结婚后,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因为自己原有的财产已经属于妻子,便不能被强制执行,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2、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将房屋等财产公证为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后,双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这时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 3、无法保护无形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地界定婚前的财产,也可以界定婚后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这些都是有形的产权。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已经越来越重要。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帮助,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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