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级工程师退休后补贴每月多少 |
释义 | 对于获得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且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聘用通知的人员,在退休时也会额外增发养老金,标准是按照每满一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0.1%来发放,计算公式是当年月计发基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高级工程师是中国专业技术职称工程类中的高级职称(职称改革后称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工程师在工程界为技术专家或技术能手。 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高级工程师(副高级)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6.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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