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全身瘢痕面积%,但≥1%)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50cm2,并有明显瘢痕)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及上以者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7)双眼矫正视力≤0.8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