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二手房时中介承诺未兑现应退还中介费吗? |
释义 | 中介未兑现承诺的应退还二手房中介费,但应支付必要的劳务费;因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中介承诺未兑现的不应退还中介费。 一、房地产中介有哪些法律责任? 房地产中介法律责任包括: 1、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3、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民法典中的中介合同管辖法有什么规定?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介隐瞒房屋重要事实怎么办 对于中介隐瞒房屋重要事实,如果中介是故意隐瞒房屋重要事实的,并且因隐瞒该事实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可以拒付中介费并可要求中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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