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同可划分为多种 |
释义 | 根据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同可划分为自由合同和强制合同。以一个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各方之间缔结的关于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一切书面协议,称为集体合同。 一、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之间的区别 关于承包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在承包合同中,承包商不仅要以自己的技能和设备为一定的工作,还要求这类工作有成果,并将其交付给定作人,即承包合同的标的物包含承包商具体技能的工作成果。雇佣合同的目标只是主提供劳务本身,而不是雇主的劳动本身; 2、双方的地位各不相同。承包人和定制人在合同关系中地位平等,承包人在工作范围内具有独立的自主权。在就业关系中,员工与雇主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赖关系。一般来说,员工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接受雇主的安排。双方有控制、控制和从属关系; 3、风险负担与责任承担不同。承包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包人承担,雇主承担雇佣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在合同中,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雇人在就业活动中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二、非法转包人身损害责任承担怎样划分 不合法分包是指承揽人在承揽工程后将承揽的工程建设任务移交给第三方,转让人退出现场承揽联系,受让人成为合同的另一方的违法行为。 关于不合法转包中人身损伤的职责划分,应适用我国《侵权职责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树立劳作联系,供给劳作服务的一方因为劳作服务给他人形成危害的,承受劳作服务的一方应当承当侵权职责。供给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遭受危害的,应依据两边各自的差错承当相应的职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伤补偿案子的若干法令适用问题的解释》第11条,如果雇员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损伤,则雇主应承当补偿职责。雇佣联系以外的第三人对职工形成人身损伤的,补偿权利人能够要求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也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承当补偿职责。用人单位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者寻求补偿。 如果职工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因为安全出产事故而遭受人身损伤,并且缔约方或分包商知道或应该知道承受签约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格或出产安全条件,应由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三、雇佣关系是否需要签协议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佣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雇佣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为了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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