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是当事人以行政行为为争议对象,请求撤销、变更或确认其合法性、有效性的一种诉讼形式。而仲裁是依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进行处理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只具有私事法律效力,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双方自愿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具有行政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裁决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对复议决定进行仲裁,也可以依法自行提起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报送原复议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