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仲裁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向仲裁机构约定纠纷,仲裁机构裁决双方纠纷,仲裁机构划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归属。我国行政仲裁的效力,即仲裁裁决一经仲裁机构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同一纠纷,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授权,审查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