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传唤有没有强制性的表现 |
释义 | 没有。传唤的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一、拘传的概念是什么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拘传一般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用先经过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人员可以使用戒具。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决定适用该强制措施。 (1)如果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则不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二、受到传唤可否行使书面传唤 书面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拘传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有以下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从拘传到逮捕,强制力由弱到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拘传和传唤是什么区别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拘传只适用于刑事被追诉人,而传唤还适用于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 2、刑事不同。拘传是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传唤则不具有强制性。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也可以在传唤的同时进行刑事拘留,只有经过合法手续批准的,才可以逮捕。一般先行拘留,然后逮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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