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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是以证据为根据吗
释义
    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是以证据为根据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十二条 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技术侦查措施期限是多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由此可见,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 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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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4: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