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六个月”的起算日起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因为在相应判决、裁定没有生效之前,还处于不确定之中,不能以这种不确定的事实作为计算“六个月”的时段起算点。对于尚不满六个月的离婚案件,立案时未注意到的,移送时或者移送后不久即满六个月的,法院通常会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应当在驳回起诉后,重新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在实践中,当事人因错误计算时间而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在这种起诉被驳回后,下次起诉起算点自何时开始计算,成为争议的焦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