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的电子商务管辖权模式的探 |
释义 | 【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新的电子商务管辖权模式的探寻 1.零关税方案 1997年,美国对外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纲要指出:“Internet应宣告为免税区,凡网上交易,如电脑软件、网上服务等,应一律免税;在网上达成的有形商品的交易按常规办理,不应另行课税。”1998年5月,几经修改的Internet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得以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电子商务自由化发展铺平了道路。同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一项法案,三年内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Internet访问征收新税、比特税以及对电子商务征收重复或附加税。1998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在日内瓦召开Internet商务会议,在美国的大力倡导下,与会代表达成1年内免征Internet商务关税的协议,即所谓“零关税”协议。零关税协议毫无疑问对美国是有利的。从客观上讲,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正在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免除网络贸易关税能导致计算机相关产品特别是软件产品进口价格一定程度上的下降。而且,有些发展中国家的软件产业呈上升趋势,出口量不断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说,零关税对发展中国家也是有利的。零关税方案宣布:Internet为免税区,实际上是要求各国不对电子商务行使税收管辖权。这毫无疑问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但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额的大幅度增加和自身的不断完善,各国对其征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零关税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只能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性措施。 2.网址能否成为管辖权基础 现在许多公司和企业都有自己的网址,他们的许多电子商务活动都是通过自己的网址进行的。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它在网络空间中的地位类似于居所在物理空间中的地位,其位置是相对稳定的,且是可以确定的。网址与其拥有者有着紧密的联系,信息、服务、网址和拥有者之间也具有相对稳定性,而且网址一般受制于其ISP所在的管辖区域,因此,有学者认为可以网址为连接因素对网上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行使税收管辖权。此种主张笔者不敢苟同。首先,网址在目前的申请比较简单,同一个人可能有多个网址,该网址也可能存在于不同的国家,容易导致国际避税行为;其次,一个网址的拥有人不仅自己可以通过网址发布信息,也有权利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网址发布信息。对他人发布的信息而对网址拥有者进行征税显然是不合适的。再次,连接一方面是Internet的生命,另一方面也为电子商务的活动者隐藏身份提供了很好的手段。虽然网址可以使你知道谁在负责养护那个网点,但它决不会让你知道任何有关连接在Internet网址上的那台计算机的情况,甚至也不会知道那个机器所处的位置。可见,通过网址对电子商务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不合适的。 3.国际协调方案 鉴于电子商务日益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些国家、地区和国际性组织都在积极地寻找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办法。WTO已经通过对电子商务减免税一年的方案,但如果零关税持续下去的话,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意味着保护民族工业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关税保护屏障完全失效,发展中国家肯定不会允许其长期存在。但发展中国家针对电子商务要想有自己的方针政策,其首要任务就是解决如何为Internet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和在网上购销的商品及服务征税,即如何确定税收管辖权问题。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国国际税收管辖权基础的不同,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将日益加剧。加强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已为客观形势所必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务部部长杰佛里·奥文斯提出,对电子商务和Internet课税的基本方针是,既要防止偷漏税又要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国在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上要采取合作协调态度,而不应采用进攻性措施。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可以在不损害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上,协调各国的税收征管行为,减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避免双重征税,防止通过Internet进行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 2.网址能否成为管辖权基础 现在许多公司和企业都有自己的网址,他们的许多电子商务活动都是通过自己的网址进行的。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它在网络空间中的地位类似于居所在物理空间中的地位,其位置是相对稳定的,且是可以确定的。网址与其拥有者有着紧密的联系,信息、服务、网址和拥有者之间也具有相对稳定性,而且网址一般受制于其ISP所在的管辖区域,因此,有学者认为可以网址为连接因素对网上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行使税收管辖权。此种主张笔者不敢苟同。首先,网址在目前的申请比较简单,同一个人可能有多个网址,该网址也可能存在于不同的国家,容易导致国际避税行为;其次,一个网址的拥有人不仅自己可以通过网址发布信息,也有权利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网址发布信息。对他人发布的信息而对网址拥有者进行征税显然是不合适的。再次,连接一方面是Internet的生命,另一方面也为电子商务的活动者隐藏身份提供了很好的手段。虽然网址可以使你知道谁在负责养护那个网点,但它决不会让你知道任何有关连接在Internet网址上的那台计算机的情况,甚至也不会知道那个机器所处的位置。可见,通过网址对电子商务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不合适的。 3.国际协调方案 鉴于电子商务日益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些国家、地区和国际性组织都在积极地寻找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办法。WTO已经通过对电子商务减免税一年的方案,但如果零关税持续下去的话,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意味着保护民族工业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关税保护屏障完全失效,发展中国家肯定不会允许其长期存在。但发展中国家针对电子商务要想有自己的方针政策,其首要任务就是解决如何为Internet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和在网上购销的商品及服务征税,即如何确定税收管辖权问题。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国国际税收管辖权基础的不同,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将日益加剧。加强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已为客观形势所必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务部部长杰佛里·奥文斯提出,对电子商务和Internet课税的基本方针是,既要防止偷漏税又要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国在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上要采取合作协调态度,而不应采用进攻性措施。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可以在不损害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上,协调各国的税收征管行为,减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避免双重征税,防止通过Internet进行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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