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审理二十四字方针 |
释义 | 中纪委提出的“二十四”字办案方针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具体来说就是: 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中央纪委提出的纪检监察机关“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 是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关。 纪检监察的办案程序: 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3、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包括“ 双规”“两指”)或请示同级党委与 公安、检察院、审计、财政等单位或部门协查,进一步取得有力证据(包括调查笔录、调查证明、公安检察 询问笔录复印件、有关帐务、票据及复印件、实物等),所有材料必须盖章、签名。 有改动的地方必须盖模。 到组织或人事部门抄录被调查对象个人情况,组织部门盖章生效; 4、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 5、形成见面材料,并要求被调查对象签署意见和姓名并盖手印; 6、要求被调查对象写出书面检讨; 7、由纪委调查组派2人以上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召开专门会议,逐一听取党员同志对被调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并实行全体举手表决。 由所在党支部将会议记录和处理意见形成文字上报纪委。 如果被调查对象是支部书记,则免予开会表决,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证明交上级纪委。 8、将所有旁证材料、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本人检讨和立案调查程序材料分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 严格按照《 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处理。 9、通知被调查对象进行审理谈话,告知其违纪事实及量纪处理情况,并要求签字盖模。 如果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还要由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10、下达处分文件。 将处分文件、调查报告及本人检讨分别送一份到组织部门进行存档。 处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党委党组、报送相关部门; 11、案件调查及审理终结。 将调查卷及审理卷材料分卷装档保存。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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