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应税土地的纳税人每年都要交城镇 土地使用税 的。 2、《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 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 个体工商户 以及其他个人。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