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清楚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该内容由 沈其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1 1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