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清楚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该内容由 沈其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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