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再审一般不被受理有以下情形: 1、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3、对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4、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5、对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6、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 申请再审流程如下: 1、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人民法院设立立案接待窗口,专门负责审查接受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2、通过邮寄向法院提交再审材料。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中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被赦免的;不符合告诉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依法不应追责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