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现物品损害时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
释义 | 行李被盗,承运人和货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824条和第830条,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毁损、灭失负责赔偿,货运人对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按市场价格计算,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和限额有特殊规定。 法律分析 行李被盗承运人、货运人赔偿。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形成运输合同,承运人对行李被盗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货运人与旅客托运行李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货运人对行李被盗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拓展延伸 应对物品损害:维权与索赔指南 当遭遇物品损害时,正确的维权与索赔方法至关重要。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照片、视频和证人证言,以支持您的主张。其次,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您的权益和责任。接下来,与对方进行沟通,尝试解决纠纷。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考虑寻求专业法律援助,咨询律师并准备相关文件。在提起索赔时,确保按照法定时限提交申请,并遵循相关程序。最后,与保险公司联系,了解是否有适用的保险政策可以提供赔偿。维权与索赔过程可能复杂,但坚持合法权益并寻求专业帮助,将有助于实现公正补偿。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规定,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形成运输合同,承运人对行李被盗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货运人与旅客托运行李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货运人对行李被盗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的计算可参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维权与索赔过程中,收集证据、了解法律法规、与对方沟通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都是重要步骤。坚持合法权益并寻求专业帮助,将有助于实现公正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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