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