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遗弃的小孩领养的方式是: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经核查材料无误且具备收养子女的条件的,相关部门准许收养,并办理相应的领养手续。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一、领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领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领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领养。 8、收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但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