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商标异议是指申请商标注册的人与已有商标权人之间的争议,需要进行申请、审查、公告、复审等一系列程序。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异议理由和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以便有效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七条 商标注册申请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商标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自公告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审查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第三十八条 在商标异议申请期间,商标受理机关不得依照该注册申请发出商标注册证。 第三十九条 商标异议申请得到受理的,商标审查委员会应当对商标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通知异议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应当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但是,下列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一)不停止可能对他人生命、财产等重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紧急行政行为; (二)法律规定不停止执行的其他行政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具有商标权意见的人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提供下列证据和材料: (一)申请注册商标侵犯其商标权的证明材料; (二)起诉前已使用其与异议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证明材料; (三)异议商标使用期间内对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及销售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商标异议申请受理规程》 第六条 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地; (二)异议商标的名称或者图形; (三)异议的理由和事实; (四)所要求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