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各类文电,处理上级来文来电。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和会务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各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对 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