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一、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2015年2月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在上诉程序中,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救济与上述两类裁定并无差异,但该类裁定生效后,能否成为再审对象,民事诉讼法与《解释》上述条文语焉不详。对此,实践中产生了三种不同观点:一是可以被再审;二是不能被再审;三是一定条件下可以被再审。二、再审注意事项1、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通过原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应不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种类繁多,法律属性各异,并非所有的生效裁判都能被再审。实践中产生了三种不同观点:一是可以被再审;二是不能被再审;三是一定条件下可以被再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