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农产品《收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收购业务量核定其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要临时超限量领购《收购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分管票证业务的主管局长批准。 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规定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二、限制新办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哪些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需要先到税务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相关票种的上限: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3.另外,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也就是说,各省还可以再将上限降低。 三、专票作废重开对公司影响有哪些 专票作废重开对公司的影响有: 1、一旦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关注,税务机关会展开核查,会被予以警告处理; 2、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整改; 3、最有可能的是每月的领购限量会被减少; 4、如果造成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业务需求的,则可能会影响企业业务经营。 如果对方已经开了票,也已经付款并拿到税局认证,另一方无法单方面的作废,因为作废发票是有条件的,对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法律依据:《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农产品收购业务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收购业务)。 第五条《收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收购业务量核定其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要临时超限量领购《收购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分管票证业务的主管局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