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合同不成立的案由有哪些 |
释义 | 1.没有两方以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2.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没有经协商一致与达成合意。 3.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4.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意思重复); 5.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6.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7.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8.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一、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的前提是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也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责任,因无“约”更不会存在违约责任。但在债权当事人间并非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当合同不成立时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合同不成立时的法律后果应当参照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处理。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返还财产 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相对应的,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具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当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曾有过任何合同关系,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的目的是使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未曾订立过的状态,所以无论接受财产的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都应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 依据法条规定,合同无效后以返还财产作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在个别案件中有些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返还已经不存在意义的,例如合同中涉及的标的物灭失导致无法返还原物,或原物是特定物无法替代返还的。为了达到恢复原状,视为没有发生过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赔偿损失 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如果过错方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应当赔偿对方因过错行为而产生的的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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