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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撤销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释义
    一、可撤销劳动合同的效力
    可撤销的劳动合同主要有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以及意思表示不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可撤销劳动合同其有无效力是根据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的意志来确定的。假如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则不能否定该劳动合同的效力,从而,该劳动合同与有效成立的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无效的效力,原则上只能适用于将来,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自始无溯及力。但这种溯及效力的否定是否也应适用于劳动者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场合呢?答案是否定的。
    其理由是劳动者恶意招致撤销事由,所以劳动者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则没有正当理由予以特别保护该瑕疵劳动合同,即不存在对民法规定的可撤销民事行为相关规定加以否定的理由。从而,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可根据使用者行使撤销权归于无效。
    二、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
    1、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2、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1、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2、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既包括以返还财产方式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也包括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责任,重点是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责任,缔约责任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原缔约过错来确定的。只要存在缔约过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对自己的的缔约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对用人单位一方承担缔约责任比较好掌握,这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中有明文规定。
    3、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三者二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对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因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处理时应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对该无效部分条款作出调整。
    5、一方面,无效部分之外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对无效部分,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6、对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处理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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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2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