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合同是书面协议,约定债权种类、数额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内容。可以单独订立或作为主债权合同条款。第三方书面保证被接受且无异议即成立。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代替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证担保范围应与主债权范围一致,基于约定原则确定。保证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约定的,可以包括债权种类、数额等内容。一般情况下,合同内容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若第三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并且债权人未提出异议,则保证合同成立。保证担保的范围指的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若保证合同设有具体的约定,则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与主债权的范围是一致的。此为确定保证之范围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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