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承包方没有和建设单位明确约定工程垫资的情况下先行垫付工程价款,会被视为工程欠款。因此承包方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垫付工程价款前与建设单位明确约定工程垫资事宜并约定好利息,否则承包方不得要求返还利息。但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出同期人民银行的同类贷款利率,否则超出部分不得要求返还。并在合同中约定好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