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挂靠代开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
释义 | 实践中,普遍存在很多个人或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或为了解决经营的资格限制。 往往会选择向具备资格的单位支付一定的挂靠费,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或者资格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这样既解决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又可以获得市场较大交易的机会。 那么,以挂靠方式经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的名义实际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法益是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应当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且客观上有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如果挂靠方与受票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且被挂靠方出具的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数额一致的情况下,受票方依法抵扣税款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根据立法目的,如果仅仅有虚开的行为而没有逃税的目的,则不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简称《六稳六保意见》)中也提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挂靠如实代开不应认定为虚开,挂靠人的挂靠行为仅是为了解决其开票资格,而是否具有逃税目的才是应审查重点,如有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则不以此罪定罪处罚。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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