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熟人借钱不还,抵押了房产,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债务人失踪,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用于偿还债务。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熟人借钱不还并失踪,但已抵押房产。债权人有权优先使用该房产偿还债务。由于债务人失踪,双方未能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房产。抵押房产的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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