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核心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法院在考虑子女的抚养权时,都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龄、照顾无过错方等其他各种原则。二、根据子女年龄确定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三、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则, 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包括经济条件、住房条件、收入、文化、学历、修养等等。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五、不当行为得以抑止原则。六、照顾女方原则。七、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优先考虑原则。八、二孩各抚养一个原则。九、协议优先原则。【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