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干警因公死亡认定标准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公安干警因公殉职的认定条件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修订情况。根据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公安干警因公殉职将不再按工伤对待,而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则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一、公安干警因公殉职认定条件 作为一名公安干警,如果因公殉职,将不按工伤对待,而是按照以下政策进行认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1996年11月19日,公安部、民政部以公发〔1996〕18号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死亡抚恤、伤残抚恤、附则4章37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4月30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该《办法》第42条决定,废止1996年11月19日公安部、民政部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拓展延伸 警察因公牺牲认定标准是什么 警察因公牺牲认定标准如下: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结语 根据公安干警因公殉职认定条件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公安干警因公殉职将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认定,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同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自2014年4月30日起废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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